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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让你认清“诈骗罪”与“一般经济纠纷”的区别
2021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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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2-1993

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柳焊加工厂,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多次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支付货款。后双方在赵明利是否付清货款问题上发生争议,产生纠纷。

1994.08.11

东北风冷轧板公司以赵明利诈骗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鞍山市公安局报案。

1998.01.14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赵明利的决定,并于同月16日执行。

1998.09.14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8.12.24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赵明利无罪。宣判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999年6月3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

1999.06.03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

2015.07.21

赵明利因病死亡,后其妻子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18.07.27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判决结果及理由

 

2019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

 

判决书载明,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在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的冷轧板购销交易过程中,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的具体理由包括:

 

第一,赵明利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赵明利未实施诈骗行为。

第三,原二审判决混淆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案件评析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负责人就本案答记者问时指出,本案系民事纠纷,却被作为犯罪处理,审判机关应从中汲取教训


 

第一,严格界定刑民界限,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犯罪处理。


 

第二,严格认定犯罪构成,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确保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要求,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如果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有效处理的,原则上均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相反,对于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但形式上缺乏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也不得使用刑法予以解决相关纠纷。


 

只有形式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实质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第三,明确司法审判再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保障地位,结合司法改革进程,进一步完善司法裁判模式,切实履行好保护职责。


 

在国家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的背景下,2019年28日最高法对外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强化审判执行破产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未实施虚构基础法律关系、捏造虚假证据、隐瞒关键事实等足以影响法院裁判结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此类行为属民事纠纷范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对于实践中混淆诈骗罪与一般经济纠纷的情况,我们可从二者的构成要素进行区分:

 

从法益方面讲

经济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除此以外还可能包括私人财产所有权,如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而经济纠纷主要发生在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定会损害到个人法益,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犯则相对轻微,将其按照民事纠纷来处理即可。

 

从行为方面讲

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则应当让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

 

从主观过错方面讲

由于主观过错内容和程度的不同体现了行为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与法敌对的意思,主观方面的差异是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重要方面。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虽在签订合同时夸大了履约能力但积极履行的或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履约的,均只是合同纠纷。由于目的证明的艰难与模糊,尽管一些学者对其存在价值质疑,但就经济犯罪而言,为限制国家干预经济的程度,维护刑法的谦抑性以及保证定罪量刑的精确度,目的犯仍有存在的必要。至于其认定,只能通过外在行为推定主观目的,这就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条件。

 

从责任承担方面讲

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利益。而刑事犯罪的受害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

 

继来观点

 

赵明利案之所以颇具争议,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双方没有约定好付款的方式和期限,即缺乏一个完善的经济合同约束二者的行为。因此,民事主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对合同订立之后的履行过程以及违约后的责任承担都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认识,从而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