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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少年的你”-简评2021年儿童节起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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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修订工作,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10月第一次审议、20206月第二次审议、202010月第三次审议,并三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最终于202010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2021年儿童节起实施。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完善了不同法律部门如《刑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之间的位阶,使各项法律之间紧密联系,还聚焦于当前未成年人成长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吸收了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理念,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由7章扩展为9章,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修改几乎涉及原法的每一个条文。

 

本次修订主要亮点如下

一、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强化法律责任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增补法律条款万余字,除增设全新条款外,法律用了极大地篇幅和笔墨着重规定了国家、机关、学校、托儿所乃至父母等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以及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上述规定将未成年人的保护从空城楼阁拉到了法律可以触及的地方,将对未成年人侵害行为与法律责任统一了起来,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成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盾

 

二、增设强制报告制度,确保权责统一

 

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者面临危险时,相关责任人的强制报告制度。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述规定将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与法律后果连接起来,为法律的刚性规定,上述人员依据该条款需履行强制报告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前,未成年人的保护一般都是滞后的,相关条款也仅仅为类似常回家看看等口号性的条款,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只有在遭受了侵害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得到侵害前保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将极大地提高防患于未然的可能性。

 

三、着眼校园欺凌,增设校园欺凌与校园性侵防控制度

 

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并不时有校园学生暴力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恶劣的案件。

 

案件中那些心灵被扭曲的孩子们作案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我国同样没有例外。校园欺凌的危害不仅体现对未成年人的身体上,无论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其心灵都会受到巨大的创伤。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前我国并未对校园欺凌的问题予以充分关注,乃至近来校园性侵、伤害乃至杀人都时有发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增设了关于校园欺凌以及校园性侵等问题制度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上述条款从两个方面加强了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一为预防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以及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二为事后处理制度,即学校对于已经发生的校园欺凌和校园侵害应当及时参与事后处理,包括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以及对相关部门及时报告与配合工作。

 

四、细化监护人职责,明确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前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来源于民法,包括《民法通则》以及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意义更多的体现在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以及解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进行民事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保护相对较少。

 

而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监护制度的设立上主要体现对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护人的职责

 

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列举法的方式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及禁止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二)监护制度

 

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健全了我国的监护制度,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缺乏监护问题以及临时监护的职责机关法律都加以明确规定,弥补了修正前法律的缺失。

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六条明确了代表政府履行临时监护的职责机关为民政部门。

 

对于暂时无法联系到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人以及遭受暴力或者虐待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未成年人,将由国家来承担长期的监护职责等。

 

这样一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补全了我国监护制度缺失的一环,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将更为完善。

 

未成年人,是身体心智还未发育完全的人。在未成年人走向成熟的这段旅程中,他们更容易受到外界的伤害与影响,而我们国家、社会、政府、校园、父母甚至我们自己,都应该对他们细心呵护,正确教育和引导,这不仅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附:将于202161日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